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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后公司又要求返岗员工可拒绝 焦点讯息

行业资讯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3-06-01 08:16:44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司明明都已经和我谈好了经济补偿,也给我发了工作交接方案,我履行了双方约定,这会儿又叫我返岗,是在戏弄我吗?”接到公司的返岗通知,小张气不打一处来,立刻给公司人力资源部打去了电话,质问公司怎么能出尔反尔。

小张本是公司销售部的员工。不久前,公司由于经营策略转变,要对销售团队进行调整,于是和小张协商,想让他转岗到行政部门。小张考虑到自己一直干销售,行政类的工作可能干不了,而且行政岗位的薪资也不如销售岗位灵活,所以拒绝调岗。于是公司又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张慎重考虑后同意了。双方协商好了具体的经济补偿数额,公司向他下发了工作交接方案,其中写明小张在30天的交接时间结束后,即可到公司结算工资、拿到经济补偿,公司也会立即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档案转移。小张根据方案,认真地将自己的工作交接给了同事,并在这期间和另一家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转眼约定的时间快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却又通知他称,公司决定继续履行他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他仍然从事销售岗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作废,要求小张在3天内返岗,否则将以旷工论处。已经找好下家的小张自然不可能再返岗,他与公司据理力争,要求公司按照原先的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却表示,只要公司还没给小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双方劳动关系就不算正式解除,原先达成的约定可以作废,公司当然可以恢复履行合同,对他进行管理。

无奈之下,小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依约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和工资。让他欣慰的是,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公司发给小张的工作交接方案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约定,这一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反悔。而且小张已经依约进行了工作交接,即使公司还没有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也不意味着约定可以作废,公司应当依约处理相关事宜。

经过维权,小张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与工资,也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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