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熔电气: 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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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核实<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贾钧凯 范明辉 雷 磊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